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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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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特岗教师在聘期内,由所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表现 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合同条款解除聘用合同。

  (五)特岗教师签约后,原则上要在“特岗计划”设岗服务满三年,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到非“特岗计划”设岗单位。

  (六)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留在当地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在核定的编制内落实工作岗位、正式聘用,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

  (七)特岗教师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 录取;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同等条件下 聘用;服务期满且考核 ,本人愿意继续从事基层教育工作的,如所服务的县(市、区)同级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有空编,可 聘用特岗教师,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八)服务期满不留基层工作的,由其自主择业,当地政府应创造便利条件并提供必要帮助。本人找到工作的,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八、资金

  (一)实施“国家计划”,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补助特岗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实施“省级计划”,省级财政比照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补助特岗教师工资性支出。国家和省支付的工资性补助与设岗县(市、区)财政据实结算,设岗县(市、区)要及时向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特岗教师变化情况。凡特岗教师比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的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国家和省补助水平的,高出部分由“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区)承担。

  设岗县(市、区)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岗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 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 待遇(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

  (二)各级政府在组织特岗教师招聘、选拔工作中发生的工作费用,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本实施方案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7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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