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关于教育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四川教师招聘考试中作为重点考点,常常以单选、多选、案例题的形式出现。但考生难以分清使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形式,内容比较抽象难以理解,故此整理教育行政申诉形式,以供大家参考。
一、概念的含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综上能发现,教育行政复议与教育行政诉讼其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申请原因均相同,唯独受理机关不一致。因此,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行政复议,又可行政诉讼。或先申请复议,复议结果不服,15日内可进行教育行政诉讼。
二、题目检测
【单选题】某小学老师跟学生约定,上课不准许使用手机,否则将没收销毁,并让学生写下承诺书。一次,老师抓住一个上课玩手机游戏的学生,并当场毁坏手机以示惩戒。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老师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B.学生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C.老师和学生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D.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教育行政复议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学生权利和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
A选项,手机属于学生的财产,老师将其当场毁坏,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故说法正确。
B选项,教师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属于侵权责任,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故说法正确。
C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该案例中老师和学生约定将手机没收销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的强制规定,故没有法律效力。故说法正确。
D选项,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所以说法错误。
综上,ABC说法不符合题意,本题选择D选项。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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