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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教育局关于拱墅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2020年5月招聘教职工102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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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教育局所属杭州市拱墅区职业高级中学等47家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公开招聘教职工102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杭人政〔2006〕5号)和《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杭人社发〔2014〕38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情况

参加本次招聘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均为财政全额拨款,参加本次招聘被聘用的人员均列入事业编制。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教师类岗位招聘对象为以下三类人员:

1.应届毕业生: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并且毕业时能如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2020年应届毕业生及2019年尚未初次就业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毕业研究生;(2)普通高校综合成绩排名前50%的本科毕业生;(3)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江外国语学院、浙江音乐学院留杭名单毕业生;(4)杭州市生源毕业生;(5)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6)普通高校特殊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另,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具有杭州市户籍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未落实工作的,可按应届毕业生报考。

2.在职在编公办教师:“在职在编公办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取得县级及以上综合性荣誉的教师;(2)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3)夫妻分居;(4)随军调动;(5)杭州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高新(滨江)区、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在编公办教师。

3.在职非编教师:指具有杭州市户籍且现仍在杭州市区(指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滨江)区、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中小学或幼儿园任教的非事业编制教师。“在职非编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情形:2020年3月以来连续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开办的中小学幼儿园(不含培训机构)任教,以签有正式劳动合同及缴纳的养老保险为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历年参明》)。

(二)招聘条件

除符合上述招聘对象范围外,应聘人员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45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其中,应聘教师岗位的,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应聘语文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应聘其他教师要求二级乙等及以上)。根据人社部、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等精神,具体要求如下:(1)2020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教师岗位,暂不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但在1年试用期内必须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和普通话等级证书;(2)2019届、2020届毕业研究生报考教师岗位暂不要求提供教师资格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聘用后两年内必须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和普通话等级证书;(3)其他招聘对象报考教师岗位,报名时必须具备适用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普通话等级证书。

5.具有岗位要求的学历及专业、专业技术职称和资历(见附件1)。

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6.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采用线上报名方式进行。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20年5月25日上午9时—2020年5月31日下午17时。

方式:

(1)登录拱墅区教育局教师招聘平台:

http://gsjszp.hzgsedu.cn

(2)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拱墅教育

点击查询,进入“教师招聘”,注册并根据招聘单位要求和个人实际情况填报个人简历并扫描上传报名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完成报名后,应聘者请关注招聘平台或拱墅教育微信公众号—查询—教师招聘—个人中心—我的进度,查看个人报名资料审核状态和结果。

在本次招聘过程中,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岗位。

在职教师、以应届生身份报考的在职研究生报名时须上传现工作单位盖章的同意报考证明。

2.资格初审

2020年5月25日上午9时—2020年5月31日下午17时,此时间段内报名与资格初审同步进行,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仍可改报其他岗位。

2020年6月1日上午9时—2020年6月2日下午17时,此时间段内系统不对考生开放,招聘单位确认后报考人员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资格审查条件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对资格初审未通过人员告知理由。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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