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法条”一起记_中公网校
400-900-8885

“数字法条”一起记

“数字法条”一起记

在有些教招考试中,公告里明确提到考查“教育法律法规”。但是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的法条非常多,我们是否需要全部都背呢?并不,我们只要重点掌握那些常考的法条即可。在常考法条中,就包含许多带有数字类信息的法条。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这些“数字法条”。

1.凡年满6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教师对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5.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6.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8.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9.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下面我们来做几道练习题吧,看看大家掌握的怎么样!都是单选题哦!

1.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周岁,父母或监护人必须送其入学。

A.5 B.6 C.7 D.8

1.【答案】B。解析:考查《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2.我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A.十四 B.十五 C.十六 D.十七

2.【答案】C。解析: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A.3年 B.4年 C.5年 D.1年

3.【答案】A。解析: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

A.十四 B.十五 C.十六 D.十七

4.【答案】C。解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解析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qgjsks

回复“时政热点”即可查看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回复“教育理论”即可查看教师考编两学各章节练习题

回复视频示范即可查看教师招聘/特岗教师面试备考视频

“数字法条”一起记

(责任编辑:李明)

直播公开课
网校师资
会员免费专区
会员特惠专区

日利奇之5-20下,学生用户胡

  • 年度会员年度会员 ¥68
  • 终身会员 ¥198
尊享12大会员特权
  1. 好课免费

人工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900-8885

课程咨询请按1
售后服务请按2
9:00-21:00 节假日不休

商务合作

企业微信

微信扫码添加

考编考证必备小工具
中公网校小程序
精选免费公开课
中公网校视频号
中公教育官方网课平台
中公网校极速版APP
资讯答疑试题
中公网校公众号

Copyright©2000-202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8183号-41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664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