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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教育法理知识汇总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规知识总是占据一定的比例,尤其是在特岗教师考试中,法律知识点尤为重要,就18年6月30日的陕西省特岗教师考试来说,无论是中学还是小学试卷中,法律部分比重非常大。很多人在复习的时候只注重常考的九大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但是教育法理知识也会考察,下面我就教师招聘考试中常见的法理知识点进行汇总,仅供大家参考。

一、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单、多)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教育法概念(判断)

教育法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

三、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多选)

我国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四、教育法规体系的结构(单选、多选)

(一)横向结构:多选

处于同一层次的教育法,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等等。

(二)纵向结构:单选考察不同法律的制定机构

1.教育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教育单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如:《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注意: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如:《上海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注意:通常命名为: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

5.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发布;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多选)

1.假定(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什么条件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

2.处理(行为准则):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即在法定条件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

3.奖惩(法律后果):在法定条件下,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六、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有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判断)

2.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单选)

产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如:签订合同

变更: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如:更改合同内容。

消灭: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如:合同终止。

七、教育法律责任的规则要件(多选)

1.有损害事实;

2.有违法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八、教育法律救济(多选)

(一)教育法律救济: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从而使相对人受到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方式

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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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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