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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教师招聘|小学教育学重点知识整理-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第四章 学生与教师

1、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学生是能动的主体,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发展的可能性和发展的需要。

(2)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学生的发展性与学生的不成熟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正因为不成熟,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教师才大有可为。

学生学习的特殊性表现在: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2、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在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并受到的特殊保护;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中小学生享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 物质帮助权等。当然,学生负有接受教育和管理的义务。

3、少年儿童的合法权利

(1)学生的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2)学生的人身权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并要求教师、、家庭、社会尽到特殊的保护责任。

为了学生的人身权,和教师的职责是:

①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②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③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舍维护和防护工作

④对侵害学生各项人身权的行为应积极予以劝阻、制止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5、教师职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 人、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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