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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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在教育领域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故皆属于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在法律规范基础上调整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依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内部各类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教育对象之间的关系。如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学校及其管理人员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
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主要是指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系统与其外部社会各方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
(二)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区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教育管理部门为核心,向外辐射,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通常是指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关系与一般行政管理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命令与执行的隶属关系不同,它必须同时体现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是两个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通常视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