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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关系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也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其主体间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或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某个适龄儿童进入某校学习,即和该校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

  如甲乙两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新情况,甲乙两校经过协商修改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引起了原合同关系内容的部分改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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