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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秋季安徽祁门县受理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公告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4)申请人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否则应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证书在安徽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目前不设有效期。

(5)申请人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否则应提供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http://ntce.neea.edu.cn/)查询、下载、打印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见附件1)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部门)印章。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

双面打印,在表中粘帖相片处粘帖与网上申报时提供的电子相片同底的一寸普通相片。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上的照片务必加盖体检医院相关公章方为有效。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体检表一律不予受理。其中,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使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请使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见附件3)。

祁门县教育局指定的体检医院为祁门县人民医院,地址:新城区(七里桥),联系电话:0559-4521841。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资格的申请人网上申报后,请务必于2019年9月23日—10月12日(周一至周六上午8:00开始,下午不安排体检,10月1日-10月7日不安排体检)自行前往祁门县人民医院门诊部四楼体检科进行体检(要求空腹)。

(7)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8)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其中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2.现场确认点

祁门县教育局(联系电话:0559-4512266)

(三)审查认定

祁门县教育局根据祁门县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结论,并通过祁门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ahqimen.gov.cn/)“公示公告”专栏进行公告。

(四)颁发证书

祁门县教育局将于11月27日前完成秋季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四、提请注意事项

(一)整个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所有环节涉及的事项均在祁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相关通知公告,请各位申请人予以密切关注,并严格按照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要求操作。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申请人在申报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前,请务必认真阅读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告等,知悉认定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机构一律不予受理,申请人员此前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或损失由本人承担。申请人员如对相关规定和自身条件把握不准,或本公告未尽事宜,可直接向祁门县教育局进行电话或现场咨询。

(四)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从2019年上半年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无需申请人提交版。

(五)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第六条,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网上申报时提交《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六)申请人提交以上材料时,《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请在本公告附件中直接下载使用,使用A4纸双面打印,切勿自行制作。

(七)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指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八)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第七条,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九)公告中提及的安徽省相关政策文件可前往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http://jszg.hfnu.edu.cn/)查看。

点击下载>>>

1.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pdf

2.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docx

3.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docx

祁门县教育局

2019年9月22日

原标题:2019年秋季祁门县受理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ahqimen.gov.cn/News/show/972498.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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