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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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涵义
教师违法行为即指教师出于故意或由于过失而侵害他人(主要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在履行教师职责、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中小学教师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那么学校必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损害后果。如果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导致他人权利受损,则学校不必承担责任。
二、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及其表现特征
(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常见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受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者差别而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2.侵犯学生的入学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对象的入学条件,即凡达到入学年龄(新学年开学前满6岁),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只要有接受教育的能力,都必须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此外,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必须依法接受应该在本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入学。
3.侵犯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这是学生在学校中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教育教学中,学生有权参加教学计划安排的授课、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实习和考试等活动。
4.随意开除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一些学校随意开除学生或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的行为,就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还有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侵犯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侵犯学生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延误学生录取通知书的发放等。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