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违法行为预防
6.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即教师发现或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而发生伤害,学校负有管理责任,但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不负有管理责任。
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教师违法(侵权)行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第二,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主要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
1.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3.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既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预防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我国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护未成年人做了明确规定,这为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但我们也要看到大部分地方教育立法还比较薄弱。中央、各省的法律法规只提出了一些大的框架、一些总的原则,各级地方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将大框架、总原则地方化、具体化,使之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