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省南康区认定教师资格公告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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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省南康区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根据赣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教师字〔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身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者(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历。具体为:

1、申报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报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报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报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报认定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本文所指的学历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厅[1995]15号)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根据原国家教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实行统一制作和管理的通知》(教学[1995]2号)规定:“自1995年起,凡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1995]参训字第034号)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和军队予以承认。”

持国(境)外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外,其他人员报名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简称“两学”考试,下同)且成绩合格,是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前提。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的“两学”考试。

按照省教育厅有关中等职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赣教师字〔2011〕07号和赣教师字〔2010〕12号)精神,我省中等职业学前教育专业2015年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均应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中等职业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教育学和幼儿教育心理学考试,成绩合格才能进入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如教育部2015年出台新的规定,我省2015年将按新规定执行。

2、江西生源学生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省的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回省申请相应层次和学科的教师资格,可以免于参加我省组织的“两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其中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可以免于参加我省组织的“两学”考试直接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单科成绩合格者,因考试科目与省考科目不同,应当参加我省组织的“两学”考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3、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和对外汉语学科教师资格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和绝症,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特殊教育从事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要求可适当放宽,由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批备。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妇科检查建议采取阴道口取样方式,不进行侵入性检查);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增加胸片检查。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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