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半年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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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半年广东广州市白云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三)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结束后,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1.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阶段:5月21日至24日。第二阶段:6月25日至28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2.现场确认点。

白云区现场确认点:广州市白云区少年宫(白云万达广场对面)。

网上报名时,社会人员选本人户籍(居住证)所在区为现场确认点。

应届毕业生按以下情况选择现场确认点:

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非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须按本人所在的区选择现场确认点;

全日制幼儿师范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选择本人就读为现场确认点。

现场确认点选择错误将无法完成现场确认,申请人应按照上述规定,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认真选择现场确认点。

3.现场确认预约(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申请人不需要进行此操作)。

网报的次日14:00时后,申请人登录广州教师资格网(http://sz.gzedupg.com/admin/apply/f1.aspx),按本人所选现场确认点预约现场确认时间,并按系统要求填写本人相关信息。

4.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应已完成体检,并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1)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申请认定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本人户口簿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

内地居民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提供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原件。

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在就读所在地申请认定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往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如以师范生身份申请认定需提交完整的学业成绩单(必须有教育学、心理学必修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

港澳台人员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2)学历证明。

学历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核验的不用提交学历证书原件。不能核验的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和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特别提示:建议学历信息不能核验的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rz/rhsq_index.jsp)的“出国教育背景服务”栏目进行学历认证。

持港澳台地区高等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高等学历学位证书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原件,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

(3)普通话等级证明。

本人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信息通过“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核验的不用提交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通过核验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不能比对的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特别提示:申请人在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网址:http://www.cltt.org/studentscore。查询不到成绩、证书领取、证书补办等问题,请联系您参加普通话测试的测试站进行咨询。)

(4)体检合格证明。

关于体检合格证明:全日制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需提交各区认定机构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其他申请人网报的次日14:00时后登录广州教师资格网(http://sz.gzedupg.com/admin/apply/f1.aspx),下载带条形码的体检表,在规定时间内到体检表上的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医院统一交回各区认定机构。

白云区指定的体检医院:白云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广州大道中1305号,电话:37236565)或白云区第二人民医院体检科(江高镇江同路16号之一,电话:86602403)进行体检。到其他医院体检无效。参加体检时,请申请人带身份证及小1?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系统上传同底),每天上午空腹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需本人领取。如有体检不合格者,将会通知其本人。

(5)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启用新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通知》(教资字〔2019〕5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就申请人无需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版。认定审核通过后,申请表由认定机构生成和下载,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认定机构公章后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6)无犯罪记录证明。

内地申请人无需个人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到公安机关核查。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需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所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函件》(附件3、4),由申请人填写后交给现场确认点,待函件办理完毕后,由申请人到认定机构领取。

港澳台申请人员开具无犯罪证明需要内地提供函件的,各认定机构在网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机构港澳台申请人的姓名、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和香港(澳门、台湾)身份证号码信息汇总后报省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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