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湖南浏阳市招聘卫计系统专业人才102人简章(第二批)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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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湖南浏阳市招聘卫计系统专业人才102人简章(第二批)

为加强浏阳市卫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卫计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二、人员管理

列入相应事业单位编制,实行聘用制管理,其岗位等级待参加单位竞聘后确定。

三、招聘计划

共102名。具体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条件等见《浏阳市卫计系统2018年人才招聘计划表(第二批)》。

四、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综合素质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愿意为浏阳卫计事业发展贡献才华;

4、年龄30周岁以下(即1987年10月8日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放宽到35周岁(即1982年10月8日以后出生),具体要求见岗位计划表;

5、符合岗位条件的全日制毕业生。

6、浏阳市内卫计系统在编人员不得报考。

五、招聘程序

发布简章—网络报名—笔试—资格复审—考核—体检—考察—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公示—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1、报名

(1)本次考试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网站: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http://www.liuyang.gov.cn/lysrsj/)。考生登录报名网站填写相关个人信息,按要求上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电子证件相片(相片格式为.jpg格式,5KB<相片大小<30KB,未上传相片不能进行资格审查)。

(3)网络报名时间:2018年10月8日9∶00至10月15日12∶00;

资格审查时间:2018年10月8日10∶00至10月15日12∶00;

准考证打印时间:2018年10月18日9∶00至10月20日9∶00;

(4)资格初审由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

(5)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简章,必须符合所报岗位的条件要求,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合法、真实、准确,在公开招聘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录取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6)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考生应及时查询本人报名信息审核状态(审核状态为审核通过即为报名)并及时下载《考试报名表》留存。

2、笔试

笔试内容为岗位所需的基础知识。笔试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本科及以下学历岗位笔试开考比例为1:3;研究生岗位免笔试。

3、资格复审

(1)报考硕士研究生学历岗位的考生,全部参加资格复审。

(2)报考其他学历岗位的考生,按报考同一岗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进入资格复审)。

(3)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将在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资格复审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定,通知将在报名网站公布。

(4)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浏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表》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与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需要相应执业资格的)以及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不按时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考核资格,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同进入考核)。

(6)资格复审由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4、考核

(1)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考核。

(2)考核方式、考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考核由浏阳人力资源和社会局与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共同组织实施。考核成绩设80分为合格分数线,考核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进入体检程序。

(3)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名单、考核时间、地点、考核结果将在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

5、总成绩合成

(1)硕士研究生学历岗位的考核成绩即为总成绩。

(2)其他学历岗位的按笔试成绩占50%、考核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6、体检

(1)确定体检对象

硕士研究生岗位按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总成绩出现相同分数,则加试专业知识确定体检对象)。如出现放弃体检的,按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如总成绩出现相同分数,则加试专业知识)。

其他学历岗位按照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总成绩出现相同分数,则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出现放弃体检的,按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如总成绩出现相同分数,则按笔试成绩从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

报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熟型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考生,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体检、考察合格后由卫计局统一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3)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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