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春季四川苍溪县引进高层次紧缺医疗卫生人才公告【招19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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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春季四川苍溪县引进高层次紧缺医疗卫生人才公告【招19人】

根据四川省人事招考政策和《苍溪县引才聚智推动创新创业的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苍组通〔2017〕9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引进一批高层次紧缺医疗卫生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岗位及人数

本次公开引进19名,均为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及要求详见附件2)。

二、资格条件

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医疗卫生人才(不包括在苍溪县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中,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相应证书;其他人员须在资格审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相应证书。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服从组织安排,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3.年龄、学历及所学专业与报考岗位要求相符;

4.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5.在苍溪县最低服务期限8年。

(二)资格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0周岁(即198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

2.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

3.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78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

4.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相应学历学位。

5.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

6.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35周岁;对副高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人才,地市级及以上科技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名医以及相当于本层次的高级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4.曾被开除公职、被辞退的。

5.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

三、引进方式和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5月15日18:00。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网上报名两种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

现场报名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4张,填写《苍溪县2018年春季引进高层次紧缺医疗卫生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1,一式二份)。

报名地点: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广元市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118号,4楼人事股)。

网上报名人员登录苍溪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cncx.gov.cn)下载《苍溪县2018年春季引进高层次紧缺医疗卫生人才报名登记表》(1寸免冠彩色近照扫描在表上),与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同底版1寸免冠近照等扫描图像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404622799@qq.com邮箱,邮件名称统一为“××(姓名)××(岗位)”。

其中,2018年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前),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二)资格审查

中共苍溪县委组织部(县人才办)、苍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局、苍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人员不需到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对初审合格人员在2018年5月22日前发送考试通知。

正式聘用前要还要进行资格复审,如发现填报资料和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报考人员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将本人学籍档案移交到苍溪县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没有及时移交档案无法进行资格审查的,作自动放弃处理)。资格审查贯穿引进的整个过程,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随时取消资格。

(三)集中考核

1.考核方式。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技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以准考证为准(县疾控中心招聘岗位人员仅作面试测试)。考核总成绩为100分,面试成绩占40%,技能测试占60%。考核成绩低于70分(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引进。

2.考核要求。接到考试通知的考生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在2018年5月25日18:00前到指定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2018年5月26、27日在苍溪县城集中考核,详细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体检

考试结束后,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等额确定入闱体检人员,在指定的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体检。出现总成绩并列的,以考核结果或加试确定入闱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按人力资源和社会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可申请1次复检,在县卫计局指定的另外一家国家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复检。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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