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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春季甘肃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为做好2018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种类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职业教师资格

(六)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本省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本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本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4.本省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者其他中等专(职)业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7.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为各高校在职教学人员。

8.国(境)外学历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认定机构的证明不予认可。

(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用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六)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领取并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未打印合格证的考生,请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http://www.ntce.cn )”自行打印《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015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可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需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相应教师资格应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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