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半年广东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及雇员医疗岗公告【招60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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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半年广东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职员及雇员医疗岗公告【招60人】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第139号令)、《江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意见》(江人社发〔2010〕573号)、《江门市直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江府办〔2008〕107号)及其《实施意见》(江人发〔2008〕217号)、《江门市面向基层定向招聘机关雇员事业单位职员试行办法》(江人社发〔2011〕807号)、《江门市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暂行办法》(江组通〔2012〕140号)精神,现就2017年上半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职员及机关普通雇员公开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详见《2017年上半年江门市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职员岗位表》、《2017年江门市直机关公开招聘雇员岗位表》

二、招聘对象

“招聘对象”分“应届毕业生”、“社会人员”、“不限”及定向招聘对象等四类。应届毕业生指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不含2015、2016年毕业并已办理暂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2018年及以后年度毕业的在校生);社会人员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不限”即同时面向“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两种招聘对象。港澳学习、留学归国人员报名的,报名时毕业未满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已满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注:

1.年龄要求只针对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不受年龄限制。

2.专业、学历、学位要求

应聘者应具备招聘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招聘岗位没有要求学位的,应聘者是否取得学位不影响报考。有“全日制”要求的岗位是指应聘者应具有相应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学历。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别视同大专、本科学历人员,但仅限报没有专业要求的岗位。

用人单位根据用人要求,按照《广东省201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设置了岗位专业条件,应聘者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应与岗位要求一致。应聘者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招聘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资格审核时须提供毕业证书、经院校教务处盖章的专业课程成绩单、院校出具的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依据等材料)。应聘者学位种类、院系种类、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均不能作为报名专业的依据。

招聘岗位在专业要求后以括号形式提出专业方向的,应聘者除须具备岗位所要求专业的学历学位外,修读课程还须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方向。

3.职称、职业资格、执业资格及其他资格以相关证书或获得资格批文为准,仅考试、考核合格而未能出具证书或批文的,不视为具备相应资格。

4.工作经历以在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或经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用工备案的起始时间算起,从事指定类型的工作经历,还应以单位证明或工作协议等材料为依据。在军队工作的经历以及退役士兵在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期为2017年5月31日。在校全日制学习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及参加相关工作的,即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视为工作经历。

5.招聘公告所列资格条件为最低条件,凡资格条件高于公告规定要求者均可报名。

6.国有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或2017年全日制普通高等应届毕业的定向生、委培生报名的,须征得现工作单位或委培、定向单位、所在院校同意(待面试前资格审核时再提供同意证明)。(含社会力量办)在职人员报考教育系统事业单位的,需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或与解除合同的证明,若为公立在编人员的,需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7.应聘者不得应聘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担任负责人员的事业单位的秘书、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与该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不得应聘与本人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亲属所在单位的机关雇员岗位。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负责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应聘者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或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8.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应聘:受行政或事业单位开除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曾因超生被有关单位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从该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人员;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体检或考察中存在违纪行为,或近2年中在事业单位职员和机关雇员公开招聘中违约、不守承诺的人员;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人员;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应聘的人员。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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