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知识点: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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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乐死的涵义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二、安乐死分类
1.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
(1)主动(积极的)安乐死:医生使用药物或其他方式尽快结束患者痛苦的生命,如当病人无法忍受疾病终末期的折磨时。
(2)被动(消极的)安乐死:医生停止抢救措施而仅适当的维持治疗或撤除所有的治疗和抢救措施。
无论从伦理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消极的安乐死接近自然死亡,而积极的安乐死则接近故意杀人。
2.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
(1)自愿安乐死:患者自己要求。
(2)非自愿安乐死:患者没有表达过,家属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给予安乐死,如婴儿、昏迷不醒的病人、精神病患者和认知能力严重低下者。
三、安乐死的实施现状
1.荷兰是最早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医学和法律的基本程序,其主要要点是:
(1)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要求;
(2)根据目前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无法忍受的。
2.在我国,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目前尚未为之立法。在法律未允许实行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实行积极安乐死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安乐死有以下三种情况:
(1)是没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安乐死(本来的安乐死、真正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成立犯罪;
(2)是具有缩短生命危险的安乐死(间接安乐死)。这种行为虽然具有缩短患者生命的危险,但事实上没有缩短患者生命,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3)是作为缩短患者生命手段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即为了免除患者的痛苦,而提前结束其生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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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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