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重庆集中选调生笔试提醒
各位考生:
根据《重庆市集中选调2026届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有关规定,现就本次笔试有关事宜提醒如下:
一、笔试时间:2026年3月21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0:30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10:30至12:00笔试科目为《申论》,两科连续考试之间不休息,第一科考试结束收取第一科答题卡,10:25发放第二科答题卡,10:30转入第二科答题。
二、2026年3月17日10:00至3月21日9:30期间,请考生登录七一网“选调生考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用A4纸打印,字迹、照片清晰),建议考前尽早打印,请认真检查自己的准考证信息是否完整,若不完整请及时重新打印。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023-86868837。请考生妥善保管准考证,后续成绩查询、面试等需使用。
三、请提前认真查看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考点名称、考试地址,仔细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
四、请密切关注考点所在地食宿、交通和天气等情况,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和出行方式。对考点所在地3月中旬有其它大型活动的,建议提前预订住宿房间。
五、考生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包括且仅限于: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或带照片的户口/户籍证明)参加笔试,两证不全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一律禁止入场。
六、本次考试不提供文具,考生需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七、笔试当天提前抵达笔试地点,考试当天社会车辆不得进入考点。
八、开考前按要求有序进入考点,分散待考;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开始考试后不能提前交卷、退场。
九、严禁将各种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等电子、通信、计算、存储设备带至座位,如已带入考场,必须切断电源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电子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违纪处理。机械类手表(指针)可放在考试课桌左前方或者右前方,不能戴在身上使用,考试期间不得触碰。考试时间以统一的指令为准,考场内的计时器仅作为参考。
十、考试指令结束,考生立即停止作答,考生禁止继续答题,若有违反,将按违规违纪相关规定处理。交卷时,监考人员将逐一收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经验收清点无误后,在考场座次表“交卷签名”处签名,待监考人员发出指令方可离场。考生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请考生诚信参考、杜绝作弊。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一经认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详见附件)严肃处理。
十二、考生可于2025年4月上旬登录七一网“选调生考试报名系统”查询笔试成绩,后续相关信息将及时在七一网“选调生招录”栏目发布,请密切关注。
十三、本次笔试不出版也不指定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辅导培训班。社会上有关考试培训、网站及出版物等涉考信息资料以及有关机构提供的所谓标准答案、评分规则、估分服务等请广大考生警惕、理性对待,避免上当受骗。
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6年3月16日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六、七、八、九、十二条)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所涉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经提醒仍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时未按规定时间入场、离场的;
(三)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填涂)、录入本人或者考试相关信息,以及在规定以外的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本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本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情节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他人答题信息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题信息的;
(二)查看、偷听违规带入考场与考试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使用禁止携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携带具有避开或者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以下简称作弊器材)的;
(五)抢夺、故意损坏他人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场配发材料或者他人使用的考试机等设施设备的;
(六)违反规定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3人以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五)非法侵入考试信息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系统数据的;
(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为零分的处理,录用程序终止。作答内容雷同的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录用程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限制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通过搞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谋取考试资格、录用机会、经济利益以及其他不当利益的;
(五)购买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列作弊器材的;
(六)其他扰乱公务员录用工作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考试秩序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组织作弊的;
(二)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原标题:关于重庆市集中选调2026届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笔试有关事宜的提醒
文章来源:https://www.12371.gov.cn/web/article/1483069500941008896/web/content_1483069500941008896.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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