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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申论范文:给戴上“法律护身符”

【导语】:选调生申论写作是很多考生认为的难点,想要写好申论文章,需从积累申论素材、申论技巧开始,在此,中公网校为考生整理出写作素材供广大考生参考。

原标题:给戴上“法律护身符”

近日,百年“周钦公流亭猪蹄”生产商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因在京东商城上销售“流亭猪蹄”,被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告认为,相关商标“流亭猪蹄”已于2017年6月14日被依法核准注册,波尼亚拥有商标的专用权,被告构成商标侵权。(见1月21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很多像此案一样被法律意义上的注册者告上法庭。作为一种商业概念、消费概念,并不是像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概念,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限。尽管相关部门和地方曾出台过保护的意见与规范,但都属于红头文件或政策的范畴,并不在法律法规序列内。加之不少传承者缺乏品牌注册意识,而我国实行企业名称分级注册制(一家企业的字号专用权或企业名称专用权只限于本级企业登记机关范围内),很容易被其他商家甚至境外商家抢注商标、被登记机关辖区之外的异地商家“傍名 牌”。

在法治社会,要保护好,就得给其戴上“法律护身符”。首先,应制定保护的法律法规。目前,商务部正在拟定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这固然是种进步,但作为一种规章,其层级效力依然不够,仍有必要制定层级更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第二,应界定的法律性质和权利边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权显然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按照企业名称予以保护,而是公众熟知的字号,当然也属于在先权利。法律有必要明确的专用权,禁止他人在申请商标或企业名称时作相同或近似使用。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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