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民法知识——合同风险转移规则
3.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不会影响风险的转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自办理登记时发生转移,但是在风险的转移上即使未办理登记,只要出卖人履行了交付义务,风险就发生转移了。故不动产的风险转移规则:合同生效+交付不动产。
(二)常规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履行交付义务时还可能涉及到运输和买方、卖方根本违约的问题,所以《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六条具体规定了这些情形下的风险转移规则。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
(1)先买后运。买卖双方先达成买卖合同再通过第三方承运人进行运输来交付标的物的,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自承运人将标的物运至指定地点风险发生转移。例如淘宝买卖,买卖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为买家填写的地址,所以自快递公司将货物送至买家指定的地址并且由买家签收后风险才发生转移,所以在快递运输期间发生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先运后买。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称之为“路货买卖”,买卖双方对正在运输的标的物订立买卖合同。例如,张三将一吨脐橙卖给李四,约定运至北京,10月1日开始运输,预计10月7日运送到目的地,在10月3日时李四将正在运输的一吨脐橙转卖给王五,李四和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为“路货买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上述案例中如果10月5日这吨脐橙因山体滑坡导致全部毁损,由于10月3日李四和王五已经达成了买卖合同,所以在途风险已经转移给王五,由王五承担脐橙毁损的风险。
2.根本违约
(1)买受人迟延受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2)卖方标的物瑕疵。《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特殊买卖合同
随着事业单位考试考察方式的灵活多变,更加注重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能力,在合同风险转移的题目设置上还出现了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和试用买卖合同等特殊的买卖合同,在特殊买卖合同中重点掌握风险转移的时间即可。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