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犯罪的形态
【导语】:在选调生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中公网校为大家整理了大量公共基础知识、公基备考资料供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在选调生考试中,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特别是三种未完成形态的区分是一个重点内容,多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或者结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考察。基于考试特点,学员在这一部分应以理解和运用为主。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要件及处罚原则
1.概念: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要件:
(1)时间点:准备阶段。首先一定要有行为,不是单纯的犯意表示,甲说,我要杀了乙,这就是犯意表示。另外一定是在犯罪未着手实施之前,一旦着手犯罪,则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例如,尾随行为、踩点行为都是犯罪预备。再如,甲欲强奸乙,每日蹲守在乙上下班的路上伺机而动,这种蹲守行为也是预备行为。
(2)原因力:犯罪未能着手是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也就是非自愿的、被迫的。例如,甲欲强奸乙,在乙下班路上尾随,正欲下手时,发现过来一辆警车,甲惊恐万分,遂逃走。此例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就是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3.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点有三,一是法律规定“可以”,意味着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是一定要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是参照对象是既遂犯所应科处的刑罚;三是跨度较大,既有从轻、减轻,也有免除。
二、犯罪未遂的概念、要件及处罚
1.要件:
(1)已经着手。即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例如强奸罪中的“脱衣掀被”,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
(2)未能得逞。即犯罪未能完成而停止下来,例如盗窃罪未能窃得财物,强奸罪未能实际强奸受害人等。
(3)意志以外原因。即犯罪未能完成是违背犯罪人意愿的。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例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正当防卫等,也包括行为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例如强奸罪中犯罪人将被害人扑倒后却发生性功能障碍导致未能勃起的情况;犯罪人实施射杀行为,枪支哑火的情形等。
2.处罚原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为犯罪已经实际着手,对法益造成紧迫威胁,危害性大于犯罪预备,所以没有免除处罚一项。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