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半年辽宁丹东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国考面试公告
各县(市)区教育局,合作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相关事项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49号)、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7]1号)、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教发[2015]190号)以及《关于2017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教师[2017]2号)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根据省文件规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认定统一由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其中师范生优先在所在地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上开放时间,2017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分春季、秋季两个时间段进行。
二、教师资格面试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辽宁省内的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报考人员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⑴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⑵报考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毕业及以上学历;
⑶报考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⑷报考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⑸报考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符合以上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可凭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4、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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