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务考试简章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按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见附件3)执行。
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见附件4)执行。
2.体检要求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自治区招录单位或相关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可提出复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因体检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人民警察职位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在该职位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七)考察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规定进行考察。考察人员应填写《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考察表》(可登陆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下载),并报本职位资格复审部门。
因考察不合格职位出现空缺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该职位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并进行体检、考察。
(八)公示
自治区区级招录机关、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面试、体能测评(人民警察职位)、体检、考察全部合格人员的拟录用人员,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网站、新疆党建网站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限7天。
(九)录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招录职位出现空缺时可进行调剂,需要调剂录用的职位,面向社会统一发布。调剂工作待整体录用工作结束后进行,具体的调剂办法届时可查询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布的调剂公告。
(责任编辑: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