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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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五次对宪法进行修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宪法的考查成为一个非常热门的现象。今天,我们对于宪法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相关考点作一个汇总,以方便各位考生的复习备考。
一、自治法规
在法的渊源这一知识点中,有一个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关的考点便是自治法规。作为我国法的正式渊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法规是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在这里,各位考生要注意制定主体中只有人大而没有常委会。自治法规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法规需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方可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法规需要经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
二、自治地方
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考点便是自治地方。在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自治地方只包含着三种区域: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区是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在我国总共有五个自治区;自治州相当于我们熟悉的设区的市,而自治县相当于县一级行政区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自治州和自治县并不一定存在于自治区中,还有可能存在于其他省或者直辖市中。在考试中,经常会出现一个迷惑的选项便是自治乡或者民族乡,各位同学千万不要选,要知道,自治地方只有区、州和县三种,是没有自治乡的。
三、自治机关
这个考点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机关有两个,分别是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中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在这个知识点的考查中,各位考生牢牢记住只有这两个即可,常见的迷惑选项包含人常、法院和检察院等。稍加留意,这个点的分数基本上都可以拿到。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