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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领导监督体制的建设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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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我国领导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领导监督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已初具规模。已设置了各种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监督人员,制定了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决议的贯彻执行,在预防和惩处领导者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我国的领导监督还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一)监督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l.党的监督急需加强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共产党的监督在整个领导监督体系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共产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主要通过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的形式实现,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共产党对领导的监督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监督方法简单陈旧单一;在监督制度上,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督体制,没有建立监督责任制度,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淡薄;在监督机构的设置、权限划分等方面不合理;在监督的力度上急需加强,如对腐败分子的处理过软,失之公正客观等。在我国,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通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方式对领导者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也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民主党派自身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其监督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也许进一步加强。

  2.权力机关监督不力

  从理论上说,我国权力机关对领导的监督具有性和强制性。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还未受到充分重视和落到实处,并且其监督只有原则的监督,而无具体的实施细则,使监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权力机关中的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意识缺乏,不会监督,不善监督,不敢监督。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本身既是人大代表,又是行政领导,或其他方面的领导,自己不可能有效地监督自己。这样,权力机关对领导的监督,目前仍停留在事后汇报,一般巡视,开会期间质询等方式上,在许多方面很难深入和经常化,各种监督方式往往流于形式,缺少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3.司法监督不独立

  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直接对权力机关负责,实行“司法独立”原则。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监督常常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扰,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涉及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的案件,在处理上,经常受到党的权力和政府权力的干预,包括合法的与不合法的干预,严重干扰和妨碍正常的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使司法监督要么在“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的困惑中彷徨,要么屈服于权势的压力,失去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使领导监督流于形式。

  4.社会舆论监督无法制

  我国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和社会舆论行使监督权的权利和原则缺少与之配套的具体的措施和方法,并且缺乏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的,使这种监督形式缺乏性和有效性。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群众及舆论监督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这种监督作用的好坏大小,往往取决于领导者的开明程度和一时的兴之所致。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新闻立法急需进行。对公民的监督保护不力,使公民对领导的监督成本巨大,举报制度、信访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

  5.领导系统自身监督乏力

  在党和政府的各级部门,都设置有相应的领导监督机构,但这些监督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其作用发挥的很不理想,有时甚至仅仅是摆设,主要表现为监督效率低,主动出击、积极监督少,事后调查消极监督多,并直接受监督客体的制约,干扰多,效果差等。如行政机关中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十分严重,就是领导监督作用发挥乏力的表现。造成这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监督工作缺乏制度化、经常化,不够规范;人员素质低,政策水平有限;监察部门的权限划分不合理,权力过小;再加之一些监督主体怕得罪人或自己不够“干净”,因此,使领导监督缺少性和有效性。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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