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常考考点_中公网校
400-900-88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常考考点

在教师招聘考试中,通常会考以下三个方面教育学,心理学以及教育法律法规。那么教育法律法规到底都会考哪些法条呢?今天就来说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常考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就意味着在我国,不允许在教育中宣传宗教教育。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比如,在吉林省延吉地区,由于该地区是朝鲜族自治州,所以在一些朝鲜族,老师可以实施双语教育。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全国的教育工作由国家教育部负责,而具体每个地区都是由所在县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情况进行工作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这里,通常以多选或者简答的形式考察大家。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单选或者判断,所以大家要区分开权利和教育者、受教育者权利的不同。

更多教师招聘教育学考点,可查看中公教师网-教育学频道。

解析

中公教师题库上线啦!点此进入题库,海量题,随心刷!

 

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中公教师考试

回复“教育理论”即可查看教师考编两学各章节练习题

回复“我要过面试”获取试讲教案(含音频)+答辩+结构化解题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常考考点

注:本文章用于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版权为“中公教师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或摘编。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公教师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来自中公教师网未经允许 禁止转载

(责任编辑:李明)

直播公开课
网校师资
会员免费专区
会员特惠专区

日利奇之5-20下,学生用户胡

  • 年度会员年度会员 ¥68
  • 终身会员 ¥198
尊享12大会员特权
  1. 好课免费

人工咨询

全国统一咨询热线

400-900-8885

课程咨询请按1
售后服务请按2
9:00-21:00 节假日不休

商务合作

企业微信

微信扫码添加

考编考证必备小工具
中公网校小程序
精选免费公开课
中公网校视频号
中公教育官方网课平台
中公网校极速版APP
资讯答疑试题
中公网校公众号

Copyright©2000-2023 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218183号-41 京ICP证16118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0664号 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