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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知识点

《教育法》是教育法中的母法,在教师招聘考试中,一直是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查,2021年4月教育法进行了新修订,其中部分内容在考试中也常有出现,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总结一下新修订的教育法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行备考。

1.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2.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的法律,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总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法》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教育法》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判断】《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决定我国教育发展的根本法。( )

【答案】×。解析:《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的法律,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总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故题干说法错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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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为营利性组织。

【判断】《义务教育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私人、国家和社会团体均可以开办学校。( )

【答案】×。解析:《教育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故题干说法不正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刑事责任VS民事责任VS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触犯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表述一般会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这样的字眼,而且这三者是“或”的关系,只要符合三者中的任何一项行为,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生活当中的民事官司很多,但凡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责任)、违约的(违约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所制裁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实就是教育机关外部的人员,如出版社、社会人员等行为不当。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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