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责任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含义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对象。根据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和教师、就学学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归责形式。从教育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各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可能承担的责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其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正当行为、返还权益、赔偿等。其中,赔偿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