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基础:教育法律规范
(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1.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规定法律关系参加者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具体,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一般表现为禁止性和义务性的两种形式。
2.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关系参加者可以做出一定行为的规范,它对权利与义务的内容一般不做具体规定,允许法律关系参加者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但在当事人经过协商确定了权利与义务以后,这种权利义务就受法律的保护。这类规范在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规中较为常见。在教育法规中,主要出现在关于教学技术装备、校办企业及私人办学的规范性文件中。
(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1.制裁性规范
制裁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违反“行为准则”的有过错行为进行制裁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否定性的,在事前起到预警作用,在事后起到惩戒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一类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都专立一章法律责任或罚则,对各种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明确其制裁的类型。
2.奖励性规范
奖励性规范指规定对法律关系参加者做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时给予奖励的规范。这种规范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导向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专列第七章“奖励”,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四个层次规定了对教师的奖励措施。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