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受贿罪相关规定
3、受贿罪客观方面: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种公共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索贿是严重的受贿行为,比一般受贿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索取他人财物的,法律没有规定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贿人向受贿人主动给予财物时,受贿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人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即进行“权钱交易”。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严禁在帐外暗中给对方或者收受对方的回扣。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帐目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以行贿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对方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本款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就应以受贿罪论处。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