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考试公告【招60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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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夏回族自治区选调生考试公告【招60人】

  四、报考程序

  2015年宁夏选调生笔试与2015年宁夏全区公务员招考笔试合并进行,使用同一试卷,单独划线录取。

  符合2015年全区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同时报考2015年全区公务员招考。笔试结束后,先行组织进行选调生面试、体检、考察和录用;未被招录为选调生的,只要取得公务员报考职位面试资格,可继续参加公务员招考后续程序。

  具体程序如下:

  (一)审核

  凡符合条件的考生均可填写《2015年宁夏选调生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向所在院系党组织提出申请;院系党组织对照报考资格条件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党组织印章送交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会同院系党组织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二)报名

  经院系党组织、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

  1.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名网站为宁夏人事考试网:http://www.nxpta.gov.cn。

  2.报名时间:2015年3月27日09:00至4月3日24:00。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3.报名程序: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宁夏2015年选调生报名登记表》,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数码彩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报名时,考生须仔细阅读并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伪造相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2)查询资格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应在提交报名申请两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是否通过。

  (3)网上缴费。初审合格的,须于2015年4月6日24:00前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缴费,报考费每人120元。同时报考选调生和公务员的,只在选调生报名系统中缴纳一次费用。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于4月2日18:00前申请免交报考费。

  (4)结果确认。缴费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考生须于考试前一周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期间,如有问题可咨询宁夏(电话:0951-5099130、5099131)。2015年4月6日24:00前未缴费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2.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2015年4月25日(星期六)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具体时间安排为:4月25日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申论》。

  3.笔试成绩的计算:笔试成绩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之和。

  4.符合报考条件的回族考生笔试加5分。

  5.考生可在笔试结束15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

  6.笔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情况划定合格线,并按1:1.5比例确定拟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因放弃面试资格出现的空缺名额,应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一旦发现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立即取消考试录用资格。

  2.面试前集中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以下材料:①准考证、学生证、本人身份证等证件;②经院(系)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的《2015年宁夏选调生报名登记表》;③在校期间成绩单;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⑤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证明(其中之一);⑥能如期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证明。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资格复审结束后原件退还本人。

  不符合选调资格条件或未经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推荐的,资格复审不合格。资格复审中出现名额空缺的,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人员中由到低分依次递补。

  3.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在宁夏网站公布。

  (五)面试

  1.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如有空缺,不再递补。

  2.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含加分)÷2×60%+面试成绩×40%。

  考试总成绩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4.如考试总成绩相同,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六)体检

  1.进入选调生招考体检环节考生不得再参加公务员招考面试。

  2.体检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有关规定执行。

  3.考生要认真完成规定体检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弄虚作假或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招考。

  4.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复检。复检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最终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5.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6.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承担复检费用。

  7.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体检费用可由招考机关承担。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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