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省选调生村官考试公告 招200人 1月31笔试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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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省选调生村官考试公告 招200人 1月31笔试

  (四)资格复审

  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

  考生应提供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户口簿(或印有本人户口信息的户口簿页面)、身份证及由党委组织部门(或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因原因或者单位签约盖章等原因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开始2天前,相关人员确认不参加资格复审的,由招录机关在该职位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从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相关职位不再递补。

  (五)面试

  面试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六)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到低分按招考计划数1:1确定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七)体检、考察

  体检工作由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工作按人力社保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标准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社保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按《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及《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各市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五、安排使用

  (一)选调生村官在所报考县(市、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分配到乡镇、街道工作。

  (二)录用为乡镇(街道)公务员后,下派到村担任大学生村官3年,期间不得借用到乡镇及以上机关工作。试用1年期满后,按照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任职定级。担任村官期间,同时执行大学生村官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

  (三)选调生村官担任大学生村官满3年后,回所在乡镇(街道)工作,保留选调生身份。能力素质好,群众公认度高,适合做基层领导工作,经考核表现的,按照公务员职务晋升有关规定,及时提拔到乡科级领导岗位。

  (四)浙江省省直单位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时,视情划出一定比例面向选调生。市、县党政机关部门公开遴选工作人员,从选调生中选用。

  (五)各地各单位有计划地对工作满3年的选调生村官进行多岗位交流锻炼,既可安排从事党务工作,也可安排从事经济和社会管理等工作。担任乡科级职务的选调生村官,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跨县(市、区)交流。

  点击下载>>>

  2015年浙江省选调生村官招考计划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4年12月26日

  点击查看>>2015年浙江省选调生村官招考信息汇总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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