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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贵州省选调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招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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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有关精神,实行选聘大学毕业生到村任职与选调生到基层任职并轨,2015年我省继续开展从全日制普通高校选调部分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为确保选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

  一、选调计划

  1、基层党政机关800人。

  2、基层法院100人。

  3、基层检察院100人。

  二、选调对象和选调条件

  (一)选调对象

  1、2014年、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不含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和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

  2、2015年贵州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贵州生源的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非贵州生源的省外“985”或“211工程”大学,列入国家统招计划的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不含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和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

  非贵州生源报考基层法院、检察院不受“985”和“211工程”大学条件的限制。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从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中,统一选派到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以下简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到2015年12月31日前须在贵州服务2年及以上,且服务期内考核均合格(具有两个及以上基层服务项目经历的,各服务项目时间可合并计算)。

  “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本次选调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未离开项目岗位且一直在基层服务项目岗位工作。

  (二)选调条件

  符合选调对象的人员,还须具备以下选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2、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志愿到基层服务,服从组织分配。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年龄18周岁以上(1997年3月9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

  4、截止2015年12月31日,考生须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5、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毕业生,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②获得过院系级及以上学生干部类、团干部类、团员或三好学生类的表彰。

  6、“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参加选调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截止2015年3月9日,应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满12个月及以上,同时应是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2015年3月9日前经正式选举担任且至今(本次选调现场资格审查时)仍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服务性质,参加团中央西部计划基层青年工作,开发性金融、基层法院、检察院专项志愿服务行动的志愿者,服务单位放宽至县级。

  其中抽调到省内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工作的志愿者联络员,截止2015年3月9日,须在乡(镇)基层单位服务满12个月。

  ②“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工作,同时应是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2015年3月9日前经正式选举担任且至今(本次选调现场资格审查时)仍担任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7、选调到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的不受上述5、6条的限制,但应为法学(法律)类专业毕业生。非法学(法律)类专业毕业生报考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C类及以上证书。

  8、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以及相关规定。

  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录用条件。

  (三)报考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加分条件

  1、报考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的考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A类证书、B类证书的,加5分;获得C类证书的,加3分。

  2、报考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根据服务年限予以加分,服务满2年的加2分,服务满3年及以上的加3分。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累计加分。加分最多不得超过8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曾受过党纪或政纪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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