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800人)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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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800人)

5.成绩确认:本次招聘考试的最终成绩由考生的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率计算生成。

6.资格审查。“特岗教师”在招聘和服务期内实行全程资格审查,在考生报名、考试、公示期间及3年服务期内,一经发现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或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相关证件等材料,可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解除其聘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资格初审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复审工作由盟市和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7.公布名单。各设岗旗县根据计划数和最终考试成绩、体检结果,按照招聘计划岗位1:1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拟聘“特岗教师”人选,加盖旗县人民政府公章后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盟市将所辖旗县拟招聘情况汇总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统计表》(样表请在“特岗教师”招聘系统下载),加盖盟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财政、编制等部门公章后,于2018年7月15日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编办共同审核,审核确定后的拟聘“特岗教师”名单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月25日-7月29日。

8.岗前培训。2018年岗前培训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标准、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师职业道德、新课程理念、安全及突发事件预防知识、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法、教育教学技能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集中培训时间另文通知。

9.签订合同。拟聘“特岗教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特岗教师”聘用合同》)。“特岗教师”全部实行聘任制,服务期3年。有关聘任情况专题向上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编制部门汇报。

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须于9月1日前将招聘的“特岗教师”派遣到设岗,设岗负责安排教学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

六、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每年3.46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其他津贴补贴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的笔试、培训费用;盟市财政负责“特岗教师”的面试费用;旗县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津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负责缴纳“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内按相关规定应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险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统筹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各盟市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在组织面试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花费,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七、政策

(一)“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内的工资按照国家的有关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二)“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自愿留任的,经考核合格,设岗旗县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为其落实编制和工作岗位,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且“特岗教师”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盟市、旗县必须在 “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当年及时统一为其办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证书”。

(五)城市或旗县镇义务教育自然减员有空缺岗位后,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逐步形成城乡教师流动机制。对服务期满后重新择业的,盟市和设岗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六)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两项可以累计。

(七)“特岗教师”3年聘期内,根据个人的条件和业绩成果,可以申报参加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认定。

八、“特岗教师”的管理

(一)“特岗教师”在3年聘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及时核对、汇总和录入“特岗教师”的信息,并指定专人管理信息库,“特岗教师”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 离岗“特岗教师”的信息要及时在管理信息库中变更。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设岗旗县“特岗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所辖旗县“特岗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的具体情况。

(三)设岗旗县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尽快为“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住房等相关生活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间的安全。

(四)“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师德建设、“特岗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特岗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特岗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 “特岗计划”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公开招聘、跟踪管理服务及协调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特岗计划”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落实中小学编制及“特岗教师”工作。

(二)自治区负责统筹安排计划任务,督查、指导盟市、旗县的相关工作。盟市负责制定本地“特岗计划”面试等工作实施细则,督促、指导旗县做好有关工作。旗县要协助盟市做好面试工作,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及服务期满安置工作等相关政策。盟市、旗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听取设岗旗县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设岗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旗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旗县人民政府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

(五)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特岗教师”的先进事迹,吸引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应聘特设教师岗位。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教师补充机制。

原标题: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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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计划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特岗计划报名和笔试注意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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