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办法(公告)
(三)考试考核
1.考试方式
报名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村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年龄条件。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9月1日后出生)。
3.学历条件。申报初中教师岗位,其学历要达到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申报小学教师岗位,学历要达到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专科(含初中起点五年制初等教育专科)毕业及其以上程度;申报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省级计划”初中教师岗位,学历可以放宽到对应专业的全日制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人员。
申报中小学岗位人员所学专业要求与报考岗位学科对口或相近, 其中往届毕业生还须具备与申报岗位学科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4.普通话水平。申报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申报语文学科岗位应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少数民族教师达到三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身体条件。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6.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三、招聘程序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笔试由省统一组织,全省统一命题、制卷、评卷;统一考试时间、调配巡考人员、发布成绩、确定录取线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笔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基本理论和学科基本素养。面试由各市(州)教育局、人社局组织,设岗县(市、区)参与,依据省对面试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自主命题、自主评价。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教师素质和教学基本能力。考生到所申报的设岗县(市、区)所在市(州)参加统一笔试,按通知参加面试。
2.考试时间
全省统一笔试于7月16日上午9:00—11:00进行;面试于7月29—30日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市(州)确定。
3.加分政策:
(1)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2)报考原籍所在县(市、区)所设岗位的,加10分;
(3)参加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等支教服务且服务期满的志愿者、抗洪抢险及支援地震灾区的大学生志愿者,加10分;
(4)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加2分,参照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8号),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包括:省内高校吉林籍和省外高校吉林籍毕业生返回吉林尚未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以上加分直接计入笔试成绩,同时具备多个加分条件的,取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
(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