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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十堰市张湾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25人】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十堰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12〕106号)、《张湾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张政办发〔2012〕98号),结合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张湾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5名,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公告要求的人员。本次招聘的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2016年十堰市张湾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和条件一览表》。

    岗位表中要求的年龄计算日期为9月1日后 (如年龄在30周岁以下即出生于1986年9月1日后,依此类推)。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以及其它要求,聘用后能够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5、具备岗位所必需的其它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已在编在岗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若在招聘公告发布之前办理了辞职手续,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日期为准,可视为非在编在岗人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现役军人;

      7、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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