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省市县乡公务员四级联考编制和职位计划申报通知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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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北省市县乡公务员四级联考编制和职位计划申报通知

(四)年龄条件

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招考年龄设置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4号)规定,公务员招考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2016年毕业的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公务员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2.全省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5号)规定执行,并在“其他条件”栏注明,如“特警职位,25周岁以下”。

3.定向从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村(社区)主职干部不超过45周岁,其他村(社区)干部不超过40周岁。

(五)专业、学历资格条件

1.各招录单位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根据本单位薪酬福利水平、职业发展空间等职位吸引力要素,实事求是设置学历资格条件。除党政紧缺人才和部分专业技术职位确有需要外,原则上不得只面向硕士、博士学历人员招考。县乡单位要合理设置学历条件,一般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试验区内所属县(市、区),以及国贫、省贫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基层公务员岗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技工、中专及以上。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对盲目追求高学历等人才“高消费”现象严格把关,避免人才招不来、用不上、留不住。

2.定向从村(社区)干部中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的职位,学历放宽到高中、技工、中专及以上。

3.县乡单位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一般不限制专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且用人单位确有需要的职位,可设置大类专业。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位,招录单位可根据职位特点确定一定的专业方向,原则上只设置大类专业,不设置具体专业。县乡单位职位所需的专业具有不可替代性,确实需要设置专业的,可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具体专业。专业参考《湖北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6)有关要求设置。

4.定向招录的职位、限制户籍或生源地、少数民族的职位,不得限定专业。

5.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证书,除在招录资格条件设置中明确不接受报考的职位外,符合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的,均可以报考。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取得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双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只能报考面向社会招录的人民警察职位,不得享受定向优惠政策。

(六)其他条件

1.除警察职位可限定性别外,各部门填报职位计划时,不得对身高、体重、相貌、性别、婚姻状况等作出限制性要求。

2.乡镇(街道)职位和定向“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限制户籍生源或少数民族的职位,考生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其他职位招录机关也可视情况对拟录用人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作出2-5年的限制,统一设置为“在本单位最低服务X年。

3.省、市两级对专业工作背景确有要求的职位,可表述为“从事所学专业工作X年”等,不得设置“在XX单位(系统、行业)工作X年”等排他性条款。

4.对考生工作业绩有要求的,可以作出说明,如文秘宣传岗位可在“其他条件”中规定“资格复审阶段,须提供本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文章X篇”等。

5.有会计、计算机、英语、从业资格等证书方面要求的,所列证书及证书等级必须与职位有相关性和一致性。

(七)专业科目考试

1.省级招录单位的个别专业性特别强、需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在《职位计划表》“其他条件”栏注明加试科目。省直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科目考试的,要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办法以及试题质量和分析评估机制。考试内容或范围、占综合成绩比重及有关要求等,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招录公告一同对外发布。专业科目考试一经公告,不得变更。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在申报招考计划时,一般不得要求在面试前加试专业科目考试。确需加试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前款要求进行。

(八)法院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的设置

按照中央组织部、法院、检察院《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组通字〔2015〕46号)规定,全省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统一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招录,市(州)、县(市、区)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按照招录计划、考生报考意愿和调剂情况,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分配至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设置和计划申报按以下程序组织,没有特殊规定的按一般公务员职位设置和申报要求执行。

1.职位计划申报程序。省法院、省检察院填写《湖北省法院、检察院2016年度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计划表》(见附件5),将电子和计划表报省委组织部审定(需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

2.招录职位设置。招录职位由省法院、省检察院按照组通字〔2015〕46号文件规定组织设置。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法院、检察院可享受倾斜政策。职位描述中要明确经规定程序可转任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产生。

(九)公安机关招警职位的设置

1.面向社会招考的人民警察职位。

(1)招录对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双轨制的分类招考,综合管理职位一般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警务技术职位可以面向社会招考。

(2)计划申报。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根据编制、职位等情况,按照职位要求,拟定职位计划逐级上报汇总,经省公安厅审查后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再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3)招录机制。面向社会的招警职位纳入全省四级联考。各级公安机关要在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定做好录用计划拟定、报名与资格审查、体能测评、体检、考察等具体实施工作。面试工作统一部署,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面试的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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