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省市县乡公务员四级联考编制和职位计划申报通知
为做好我省2016年度省、市、县、乡公务员四级联考工作,现就编制和职位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面向社会招录公务员,坚持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坚持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进入门槛,为各级机关选拔德才兼备、事业需要、人岗匹配的公务员。
二、申报范围
全省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四级联考,凡需补充人员的各级七类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在有编制空缺和职位需求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计划。 全省法院法官助理、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招录计划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招录用编计划申报程序:
1.省直单位填写(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湖北省省直部门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用编计划申报表》(见附件1)报省编办。
2.各地招录用编计划实行逐级申报,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机构编制部门汇总后填写《湖北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用编计划申报表》(见附件2),逐级报省编办。 各地各单位须在有空编的前提下申报招录用编计划。未经审核或超用编计划招录公务员的,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得办理上编和实名制登记手续。招录用编计划申报时间截止2016年1月31日止,逾期不再受理。省编办将在各地各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二)职位计划申报程序
1.省直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填写《2016年度湖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职位计划表》),将电子和计划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审定(需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
2.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的《职位计划表》和《2016年度湖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汇总表》(见附件4),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将电子和计划表和汇总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审定(需附编制部门批准的用编计划)。 各地各单位职位计划实行网上在线申报审核,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
四、招录职位设置
(一)招录职位 招录职位设置要明确具体岗位和职务层次,如财会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及以下。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发展规划和重点工作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做好职位分析,按照能力席位标准和岗位职责设置招录职位。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单位(以下简称县乡单位)在设置招录职位时,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充分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和县乡单位的实际需求设置招录职位及资格条件;乡镇(街道)职位可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也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设置。
(二)职位描述 职位描述要清晰、明确,重点阐明职位特点、性质、要求、主要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字数不超过100字。可在职位描述中明确岗位性别适应性,引导考生合理报考,工作性质较适合男性或女性的职位可表明适合男性或女性,并做好相关说明。各招录单位要用好“职位描述”和“备注”,表述清楚招录职位的各方面情况。
(三)招录对象
1.省直单位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及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市州单位对工作经历可不作要求;县乡单位不得对工作经历和年限提出限制性要求。
2.乡镇(街道)可设置部分职位定向本县(市、区)村(社区)干部考录,纳入“四级联考”工作一并组织实施。定向村(社区)干部考录乡镇(街道)公务员职位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局(公务员局)统筹设置。
3.各地应设置相应比例的职位计划定向招录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以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各级民政、教育、农业、卫生、计生、扶贫、共青团、征兵办等部门应当设置一定职位计划专门用于招收上述相应项目人员。县乡单位(以县为单位统筹核算)原则上设置不少于15%的计划专门用于招收上述项目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县市,其招录职位计划方案不予审核通过。
4.武陵山、大别山、秦巴山、幕阜山连片特困地区所属县(市、区),以及其他国贫、省贫县(市、区)可拿出部分职位面向本县(市、区)和相邻县(市、区)的户籍人员或生源招录,比例不超过本县(市、区)招录职位计划的三分之一。
5.民族自治地方(恩施州、长阳县、五峰县及其他地方少数民族自治乡)可以设置一定职位面向本地的少数民族报考者,比例不超过本县(市、区)招录职位计划的三分之一。对限制户籍(生源)或限制少数民族报考的政策,上述第4项艰苦边远地区所属的民族自治地方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项设置,两项政策不得在一个职位中同时使用。
6.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职位计划,由各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确定,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视全省招录计划申报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实施。“招录职位”写明为“××乡镇(街道)专武干部科员职位”,不得限定基层工作经历和特定招录对象,在“备注”中明确“同等条件下,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须进行专业科目考试”。
7.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地、本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设置相应的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也可设置相应的职位招录专业具有稀缺性的人员。在“备注”中明确“党政紧缺人才”和优惠政策。党政紧缺人才职位由各地党委组织部会同人社局(公务员局)统筹设置,也可由各招录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8.为促进大学生就业,市(州)及以下的单位可设置面向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招录的职位。
9.省、市(州)两级单位可根据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设置部分职位定向遴选我省省委组织部统一招考派遣的选调生。
(责任编辑: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