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泰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37人公告_中公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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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泰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37人公告

(三)笔试

1.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2023年4月2日9:00-11:00,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

2.报考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准考证上明确的考点参加笔试。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3.笔试内容为相应岗位学科专业知识以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教师应知应会常识。本次考试不指定复习大纲、复习资料,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

4.笔试满分为100分,最低合格线为60分,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在泰州教育网公布,报考人员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查询。

(四)资格复审与面试

1.面试人选确定

笔试结束后,根据笔试合格成绩,按岗位招聘计划数的3倍从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同分跟进);不足3倍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成绩公布后7个工作日内,请报考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泰州市教育局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复审

对面试人选,由泰州市教育局在发放面试通知书时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其中,202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能够提供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取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的日期放宽至2023年8月31日。

(2)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学校同意。

(3)非2023年取得国(境)外学历的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材料。

(4)报考岗位要求提供的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报考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岗位的考试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被取消面试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泰州市教育局陈述申辩。通过资格复审人员需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3.面试

面试采用模拟上课、模拟上课加专业技能测试两种形式进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教师岗位采用模拟上课加专业技能测试形式,其他岗位采用模拟上课的形式。面试总成绩为100分,60分为最低合格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采用模拟上课加专业技能测试形式的岗位,模拟上课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计算,面试成绩按模拟上课成绩占面试成绩6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40%的比例计算。

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详见《面试通知书》。

4.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五)体检

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相同的,根据面试成绩确定;面试成绩仍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确定。体检人员名单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体检工作由泰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执行。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选岗环节。如因怀孕延迟体检的,可先参加下一环节的选岗,暂保留所选岗位,待体检合格后,按程序进入考察及后续步骤。

参加体检的社会人员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其他人员须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不能按时提供的,取消其体检资格。

因被取消体检资格或放弃体检出现岗位空缺的,按考试总成绩在该岗位考试合格人员中从到低分依次递补;因体检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不递补(体检后的各步骤出现岗位空缺的,均不递补)。体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自理。

(六)公开选岗

对须进行选岗的招聘岗位,由泰州市教育局组织体检合格的报考人员(含怀孕须延迟体检人员)进行选岗。参加选岗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领取《选岗通知书》,具体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选岗通知书》。

参加选岗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选岗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参加选岗。选岗必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选岗时,现场根据所报岗位,按总成绩从到低分顺序依次选岗,总成绩相同的,按面试成绩从到低分确定选岗顺序。面试成绩仍相同的,则抽签确定选岗顺序。每人限选与所报岗位相对应的一所学校,岗位一经选定,不得变更。未按规定参加选岗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方可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由泰州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有关规定,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20年3月23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8年3月23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7.自2020年3月23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20年3月23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2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1年度及2022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形。

(八)公示

泰州市教育局严格按照招聘相关政策和本《公告》的有关要求,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聘用人员,在泰州教育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报考人员的监督。对依法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等,在同等条件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的资格。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九)聘用审批

公示结束后,由泰州市教育局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普通高校2023年毕业生、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毕业证和学位证,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拟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解除。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见习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聘期3年,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拟聘用人员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公告由泰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3-86999831 泰州市教育局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5-89616186

监督电话:0523—86999795泰州市纪委市监委第十二派驻纪检监察组

0523-86606567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

举报邮箱:TZgkzpjbyx@163.com

咨询时间:工作日 08:30-12:00、14:00-17:30

指定网站:泰州教育网(http://jyj.taizhou.gov.cn/)

附件:附件:泰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2023年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表.doc

原标题:泰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2023年公开招聘教师公告

文章来源:http://jyj.taizhou.gov.cn/art/2023/3/15/art_31244_3470124.html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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