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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北省公安机关招录107名法医狱医专业人才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决定为全省公安机关招录107名法医、狱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法医、临床医学等专业毕业生。

二、报考条件

1、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10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符合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备人民警察工作要求的体能素质;

(8)具有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9)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有较高的法医、临床医学等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具备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试用期内(截止2015年10月1日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和与招录机关约定的最低服务期未满的(截止2015年10月1日)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不满两年(截止2015年10月1日,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6)在读的非2016年7月底前的毕业生(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6年7月前毕业的人员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证书报考),以及在读的、未满约定服务期的和违约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学员;

(7)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及《公务员回避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被招录单位录用后立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8)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报考程序

1、查询职位

具体职位及资格条件要求见职位计划表(见附件1)。

2、报名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照职位计划表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向报考职位所在市州、直管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名(见附件2),报名时间为11月24日至26日。报名时考生需提供填写好的报名登记表(见附件3),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同时准备复印件,2016年毕业生出具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格审查合格后可参加笔试。

3、笔试

笔试拟定于12月中旬在武汉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网上公告通知。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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