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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北十堰市直机关(单位)遴选42名公务员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要求,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按照《十堰市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决定统一组织开展2015年市直机关(单位)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人员数量

遴选职位为18个市直机关(单位)29个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共遴选42人(具体遴选职位详见附件1)。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十堰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经历;

3、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5、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特殊需要或紧缺专业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7、身体健康;

8、符合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基层工作经历和公务员工作经历等时间均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有回避关系的遴选职位。

三、遴选工作程序

(一)推荐报名

按照个人申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呈报的程序组织推荐报名。具体步骤如下:

1、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报考申请,经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

2、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初审,集体研究确定推荐报考人选;

3、《推荐报名人选花名册》、《报名推荐表》、照片(一式三份,含电子版)等材料,于6月23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上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局7楼会议室)。

对同一遴选职位,各县(市、区)推荐报考人员不超过10人。每名报考人员限报考1个职位,多报无效。

报名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公务员录用审批表(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公登记表)等复印件,《报名推荐表》、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原件及遴选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应对考生原始证件进行核对,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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