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大连市沙河口区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17人公告
为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规定,结合沙河口区人民陪审员任期现状,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在区人大、区委政法委领导和指导下,经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共同研究,现就沙河口区2026年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此次共计增补选任人民陪审员17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增补1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增补1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职责、待遇、任期
1.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
2.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开展。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本人可直接提出书面申请,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被推荐人需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二份),由单位或基层组织出具推荐意见,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4.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材料可就近报送至沙河口区司法局各司法所(地址如下)。推荐表或申请表可从网站自行下载填写,非沙河口区户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供居住证明。
星海湾司法所 沙河口区星海广场B3区33-3
黑石礁司法所 沙河口区西村街17号
西安路司法所 沙河口区工华街13号2单元1-1
李家司法所 沙河口区金盾路127-7号
春柳司法所 沙河口区沙城街29号
马栏司法所 沙河口区马栏益嘉广场6号公建
南沙司法所 沙河口区五一路117号
报名时间:
2026年7月23日-2026年8月22日 9:00-11:30,13:00-17: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选任程序
(一)资格审查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按照《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二)确定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个人申请或者组织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拟任命人选。
(三)公示任命
区司法局、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就职宣誓
经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特此公告。
大连市沙河口区司法局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
2026年7月23日
原标题: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dlshk.gov.cn/web/shk/information/detail?id=3459ff9e73834cc7aed6881a2ec04091
(责任编辑: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