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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行政处罚的适用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的《行政处罚法》修改了很多重点内容,包括对行政处罚的适用部分也进行了修订,适当扩大了裁量情节的范围,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所以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这个部分。

一、应当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是不予处罚的法条规定,在原来基础之上,新的行政处罚法对其范围进行了修改,第四点属于新增范围:有证据证明主观无过错不予处罚;第五点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而对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追溯时效修改延长为五年,从而更好的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可以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修改后的行政处罚内容更加全面和完善,在“应当不予处罚”的基础上,也新增了“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使行政处罚更有操作性、更有温度。

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种类,修改幅度并不大,只是增加了一条“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类似于刑事制度的“自首”。

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未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的精神病人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作出规定,修改后将精神病人部分也进行了完善,这类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以上便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大家还需熟练掌握。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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