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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考点——刑法备考知识框架

一、刑法总论

刑法大方向可以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其中总论部分是我们学习的重点,结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我们首先梳理总论的知识框架和重点。

(一)刑法的概述

学习刑法,首先要知道刑法是什么。在概述部分主要有三个方面:

1.刑法的含义和特征:犯罪和刑罚。

2.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比较重要。

3.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即空间上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时间上的考察重点为溯及力问题。

(二)犯罪论

犯罪论是刑法备考的重中之中,主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对此又有以下的知识点需要大家熟知。

1.犯罪构成

既然是犯罪论,那第一步就要解决怎样构成犯罪,按照当前的主流观点,我们采取四要件构成理论,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其中,犯罪的主体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重要修改点,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需要重点关注;其次是不好理解的主观方面,注意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最后关注点在客观方面的不作为犯罪;对于客体而言,因其内容组成的复杂性,考察频率相对较低

2.犯罪的排除事由

犯罪排除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在书记员考试中,一般涉及到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部分。考试中侧重考察正当防卫的构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3.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不是一蹴而就的,它会经过一些阶段,这些阶段就是我们所称的形态。故意犯罪的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这部分往往会结合具体的罪名进行考察,因此需要大家在备考的时候,结合刑法分论的一些常见罪名进行解题。重点关注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

4.共同犯罪

针对于部分地区考试,会有共同犯罪的考察点。考察的比较基础,即共同犯罪的构成,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三)刑罚论

在书记员考试中,刑罚论部分一般考察两个大方向,即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1.刑法种类

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

2.刑罚的适用

在对犯罪分子量刑的时候也会充分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自首、立功、累犯等,有些地区还会考察缓刑和假释。

二、刑法分论

刑法的分论一般是指刑法涉及的具体罪名,我国刑法的罪名有400多个,共分为十类。但书记员考试不会全部都涉及。因此,本文将简单介绍常考的罪名。

1.危害公共安全罪

重点罪名包括: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因疫情原因,考试重点还包括涉及新冠的相关规定,比如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此类罪涉及日常生活的常见犯罪行为,故为常考的重点内容,考察罪名较多,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强奸罪、绑架罪和涉及刑事诉讼中的五个自诉罪中的四个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3.侵犯财产罪

此类罪是日常生活常见的一些罪名,故需重点了解。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和第五个自诉罪——侵占罪。

4.其他重点罪名

包括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碍公务罪;贪污贿赂罪中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本文简单带领大家梳理刑法在备考中的逻辑框架体系,便于伙伴们备考。书记员的备考向来是道阻且长,望各位能苦心志,劳体肤,有所成!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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