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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继承要点解析

各地事业单位考试的公基科目中,民法的考察类型多种多样。而因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进行了部分立法调整,因此继承的知识点也是考察的重要方面。今天中公教育带大家来学习一下关于继承的问题。

对于继承,首先要知道继承的遗产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这里要注意遗产必须是合法的,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合法所有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如住房公积金等。

同时法律规定了一些不能继承的财产,比如: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如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2.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这种债权是以特定人的行为为客体,与债权人的人身关系密切,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继承;3.国有资源使用权。如采矿权等使用权;4.承包经营权。《民法典》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5.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即同时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6.抚恤金、补助费。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单位给予依靠死者生前抚养、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属于死者家属所有,而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其次,继承方式的范围也需要着重注意。《民法典》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以及特殊的遗赠抚养协议,其中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其次是遗嘱继承,最后则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中要着重区分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无先后之分,一般是均等分。遗嘱继承要区分继承方式,分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录像、打印以及口头遗嘱,其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并且,在这些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其他方式的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最后,继承权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放弃和丧失。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继承人放弃自己已取得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处于继承人的地位,且应当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未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应当在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未表示接受的,视为拒绝。同样,继承权也可以丧失,情况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如果具备3-5的情形时,被继承人表示宽恕的或事后在遗嘱中重新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则不丧失继承权。

综上,在继承的学习时既要关注继承顺序,也要知道遗产的范围,同时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也是重要知识点,考生在学习时一定要学到全面,做到成竹在胸。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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