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半年吉林省公务员面试参考答案解析
问题二
【测评要素分析】综合分析能力
【关键词分析】事实孤儿
【答题要点解析】
第一条建议合理。事实孤儿基本制度如果能受助孤儿的生活水平与当地正常生活水平相当,就能有效降低事实孤儿内心的自卑感,让他们在内心缺爱的情况下能得到充足的物质。而且能让事实孤儿完全避免被捐助后的媒体大肆宣传报道,让他们在聚光灯下更显自卑和难堪。除此之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事实孤儿基本制度的建立为事实孤儿的权益提供了一个明确参照,各社区街道或者乡村可以按照制度的明细实施补助。
第二条建议合理。因为每个孩子的家庭环境、外部资源和个人年龄能力都不同,所以在给孤儿提供补助的时候要结合调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考量,对于父母双亡、家境贫寒、无力维持正常生存且年幼的孤儿评定为法定孤儿, 并且给予更多的生活补助,以满足正常的生存所需。对于父母仍有一方健在或者有监护人的孤儿定位事实认定孤儿,给予一部分生活补助,在不增加政府财政压力的情况下也了政府对弱势人群的救助。
第三条有合理之处,但仍需要完善。政府应该对弱势群体予以一定的补贴,体现出了人文关怀。但是如果仅仅是政府给补贴,难免会增加财政负担,同时也不能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所以,政府应该在完善事实孤儿的基本制度同时,呼吁更多的社会公益组织以及爱心机构慷慨解囊,为弱势群体贡献一份社会责任感,同时要宣传对事实孤儿的关注和关爱,从而形成全民参与互助互帮的氛围,共同为事实孤儿的生存提供一个温馨的环境。
第四条建议合理,但需要完善。根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国家将未满18岁且父母死亡或无生父母或未被认养的未成人纳入范畴,体现了政府对孤儿的关爱。但中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周岁”。如果父母死亡或无生父母或未被认养的16-18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劳动能力,完全能通过自己的双手为自己和社会创造价值,维持基本生计,早日锻炼生活自理能力,尽快融入社会,完善人格,从而不至于游手好闲、等待补助、坐吃山空。这也能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用补助去帮助更需要帮助的孤儿。
第五条建议不合理。孤儿的认定应该是父母双亡,或者无人抚养,不能因为父母丧失劳动力进行划分。政府可以通过呼吁社会公益组织或者爱心机构帮助因为父母丧失劳动力而生活缺乏的儿童,而将政府补贴的重点集中在因为父母双亡这类更无助的孤儿身上,以全社会的儿童都得到相应的照顾。
第六条建议不合理,需要尽快完善。生活费的总金额和发放的次数直接关系着受助孤儿全年的整体生活水平。中公教育 认为如果采取一次发放的方式,在孤儿没有科学理财能力的条件下,可能出现年初手头宽裕,大手大脚,而年底捉襟见肘、青黄不接,起不到孤儿日常生活的效果。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应该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分次领取,这样也能在每次孤儿领取时询问最近生活状态,如有迫切需要,民政部门可以及时灵活调整发放额度,以此孤儿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建议合理。根据各种制度的规定,能够享受低保的家庭一定有种种生活难处,家庭成员也欠缺谋生的基本手段,所以给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家庭,不能影响其他家庭成员低保。不然就实现不了关注孤儿、改善生活条件的目的了。不能因为补贴孤儿,而让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受损。
第八条建议不合理。这条建议的初衷可以理解的,让户籍所在地10个邻居出示证明材料,可以增加评定父母死亡的真实性,为最终事实孤儿的确定提供第一手的依据。但是如果出现了孤儿不在户籍地生活,或者父母在异地死亡等的特殊情况,这一举措的实施就显得画蛇添足,而且没有太大实际意义。所以不应该犯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父母死亡证明齐备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要10个户籍所在地邻居的证明材料,以免耽误真正孤儿的正常受助时限。
第九条建议合理。公示认定的结果既能给事实儿童一个心理,白纸黑字的承诺有了兑现的期待,同时公示也能更好的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的孤儿确实需要享受补助,更能让所有人监督后续补助的发放是否到位。
(责任编辑:李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