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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浅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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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从概念上,我们不难发现紧急避险其实质就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即舍小保大,对于社会,综合来看损害结果降低。

构成要件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危险。这里要求危险实际发生,具有现实性,没有现实危险,紧急避险则无从谈起。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等等。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就是现实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个时间段。区别事前避险、事后避险,这种避险不适时的情况。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避险认识,是指避险人认识到现实存在的危险。避险意志,是指避险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该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例如:逃犯为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避险对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险起因的来源多种多样,假设是自然灾害,是不存在不法侵害人的,那么损害的一定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了。如果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避险限度: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保护利益。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到同等保护的,而紧急避险的实质是两权相害取其轻,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限度更加严格要求,必须是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保护的利益。限制条件:迫不得已。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避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该处要注意的是避险过当不是罪名,是量刑情节。

(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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