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浅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从概念上,我们不难发现紧急避险其实质就是两权相害取其轻。即舍小保大,对于社会,综合来看损害结果降低。
构成要件避险起因:是指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危险。这里要求危险实际发生,具有现实性,没有现实危险,紧急避险则无从谈起。要注意的是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多种多样,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等等。避险时间:正在发生的危险。也就是现实危险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这个时间段。区别事前避险、事后避险,这种避险不适时的情况。避险意图:具有避险意识。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避险认识,是指避险人认识到现实存在的危险。避险意志,是指避险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该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例如:逃犯为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的住宅,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避险对象: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险起因的来源多种多样,假设是自然灾害,是不存在不法侵害人的,那么损害的一定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了。如果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避险限度: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保护利益。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家的合法权益都是受到同等保护的,而紧急避险的实质是两权相害取其轻,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限度更加严格要求,必须是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保护的利益。限制条件:迫不得已。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避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该处要注意的是避险过当不是罪名,是量刑情节。
(责任编辑:李明)
- 2023广东省事业单位集中招聘高校毕业生拟聘用人员公示(汕尾市城区第三批)
- 2024贵州安顺市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笔试成绩公布有关事宜公告
- 2024北京丰台区和义街道所属事业单位面向期满乡村振兴协理员招聘拟聘用公示
- 2024贵州六盘水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联考成绩公布及核查有关事宜公告
- 2024国家教育科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招聘应届毕业生拟录用人员公示
- 2024贵州铜仁市、区(县)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联考成绩及核查公告
- 2024贵州黔东南州直属事业单位及县(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成绩查询及成绩核查等有关事宜公告
- 2024贵州仁怀市第十二届人才博览会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引进人才笔试相关事宜公告
- 2024贵州贵阳贵安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笔试成绩有关事宜公告
- 2024海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考核招聘事业编制人员2人公告(第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