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浅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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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陆续发布,为了帮助考生掌握更多备考知识,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汇总了2019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浅析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同属于行政制裁,都是行政组织依据行政法,对行政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行政责任而作出的惩戒性处理。这两个概念作为行政法的高频考点,经常在考试中加以混淆。为此,我们对二者的区别加以梳理和辨析。
一、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均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关键区别在于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构成行政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制裁种类的区别
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种类是不同的。需要注意的是,“警告”既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又是行政处分的一种。在行政处罚中,警告的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纠正并使其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在行政处分中,警告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惩戒方式,是指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对其进行及时纠正和警示。因此,在考试中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或依据具体问题,来判断“警告”的法律性质。
三、行为性质的区别
1.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前提,是行政组织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是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处分不具有可诉性,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行政处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在概念、种类以及行为性质上均有着本质区别。在考试中,我们可以根据制裁对象,先辨别出题目中出现的是处罚还是处分,再分析其具体种类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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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