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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天津港爆炸事件是不是重大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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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同学反映法律当中最喜欢的就是刑法,特别刺激!但是罪名之间微乎其微的差别真是记不住。那今天就回顾天津港爆炸事件,看看属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与重大事故易于混淆的那些罪名。

一、“天津港爆炸事件”回顾

“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是一起发生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的重大安全事故。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爆炸直接原因被认定为集装箱内硝化棉自燃导致,所引发两次爆炸总能量相当于450吨TNT当量(第二次爆炸的能量约为430吨TNT当量,两次爆炸相距31秒)。

二、什么是重大安全责事故?

在刑法当中,并没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这一具体的罪名。这就是令许多考生开始犯难,题目中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到底都是什么?

1、“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及相关内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总结】

共性:均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别

区别:重大事故责任罪——操作有问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设施、条件有问题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质量有问题且重大安全事故

区分开之后,就不难理解“天津港”爆炸事件为什么属于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判决书当中却没有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原因了。

三、再现

【单选】某县甲某开办的个体小煤窑只开了采煤通道即开始采煤,主管部门检查后发现该煤窑只有送风口,没有排风口,即书面通知其停止整顿,甲某拖延不改继续采煤,终于因瓦斯浓度太高,发生爆炸导致9名矿工死亡。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C.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D.过失爆炸罪

【答案】C

四、“天津港”爆炸事件判决

有始有终,本文最后我们了解一下该事件判决结果。

1、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2、瑞海公司前副董事长董社轩、前总经理只峰等5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3、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4、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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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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